內頁形象 Banner

過戶

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經營管理會議決議通過實施

 

*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,民眾申辦時,應簽訂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暨同意書。

過戶

應帶證件
  • 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(無身分證者請提供證明文件)。
  • 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或土地謄本(以三個月內為原則)或房屋稅籍證明。
作業說明
  • 請填妥用戶停復用換表過戶申請暨委託書、用戶同意暨授權書、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之各項資料,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。
    1. 申請人非本人親自辦理者,應提出委託書。
    2. 申請人非建物或土地所有權者,應提供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;若建物或土地為共同持分者,應取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委託行使同意權授權書。
    3.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提供事業設立登記相關文件影本,加蓋事業及代表人印章。
  • 文件連結下載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