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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用

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經營管理會議決議通過實施

 

*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,民眾申辦時,應簽訂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暨同意書。

復用

應帶證件
  • 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(無身分證者請提供證明文件)。
  • 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或土地謄本(以三個月內為原則)或房屋稅籍證明。(申請人為原停用戶,則無須檢附。)
作業說明
  • 填寫用戶停復用換表過戶申請暨委託書、用戶同意暨授權書,並繳清積欠款。
  • 請填妥申請書各項資料,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。
    1. 申請人非本人親自辦理者,應提出委託書。
    2. 申請人非建物或土地所有權者,應提供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;若建物或土地為共同持分者,應取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委託行使同意權授權書。
    3.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提供事業設立登記相關文件影本,加蓋事業及代表人印章。
  • 申請復用者,應繳納
    1. 裝表通氣費:家庭用戶:200元。商業用戶、服務業用戶:500元。
    2. 表內管檢驗費:家庭用戶:260元。商業用戶、服務業用戶:260元。
    3. 復用工程費(依現地勘查設計估價)。
  • 停氣(處停)拆表者,應繳納拆除計量表費
    1. 家庭用戶為 200 元。
    2. 商業用戶及服務業用戶為 500 元。
  • 停用逾五年申請復用者,應依新設程序辦理。
  • 文件連結下載: